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18號
- 原告
- 勝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艾坦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艾坦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近之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