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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1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18號

原告
勝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艾坦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艾坦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近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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