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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154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54號

原告
庚○○

      甲○○○

      戊○○

      乙○○

      己○○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原告請依附表之尚應補繳金額所示,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者,駁回其訴。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並提出被告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丙○○、丁○○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夏一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第一審裁│扣除前繳支付│尚應補繳金額│備記 │
│  │    │      │判費    │命令裁判費 │      │   │
├──┼────┼──────┼──────┼──────┼──────┼───┤
│1 │庚○○ │10,607,078元│  105,368元│    500元│  104,868元│   │
├──┼────┼──────┼──────┼──────┼──────┼───┤
│2 │甲○○○│ 4,161,440元│  42,283元│    500元│  41,783元│   │
├──┼────┼──────┼──────┼──────┼──────┼───┤
│3 │戊○○ │  700,000元│   7,600元│    500元│   7,100元│   │
├──┼────┼──────┼──────┼──────┼──────┼───┤
│4 │乙○○ │  123,200元│   1,330元│    500元│    830元│   │
├──┼────┼──────┼──────┼──────┼──────┼───┤
│5 │己○○ │ 2,032,353元│  21,196元│    500元│  20,696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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