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20號
- 原告
- 昇合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丙○○
甲○○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5,000元(依原告於民國98年7月20日之追加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