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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23號

原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55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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