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6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641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及書狀記載,被告為規避給付退休金而非法解僱原告,且原告年資為21年10個月,距滿25年得退休年資為3 年2個月 (38個月),而原告主張每月薪資應為新台幣68,157元,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589,966元 (計算式: 38×68,157=2,589,9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641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