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林金灶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6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641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及書狀記載,被告為規避給付退休金而非法解僱原告,且原告年資為21年10個月,距滿25年得退休年資為3 年2個月 (38個月),而原告主張每月薪資應為新台幣68,157元,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589,966元 (計算式: 38×68,157=2,589,9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641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