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22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水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3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補正說明本件被告為何人?以及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