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2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水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3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補正說明本件被告為何人?以及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