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原 告 乙○○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各原告請如示所示分別補繳:⒈原告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除向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01,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外,另請求被告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非因財產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0元。 ⒉原告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4,10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 ㈡提出被告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