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6號
- 原告
- 鋐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才生國際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904元,應繳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7,11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2份、被告才生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