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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洽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78號原   告 洽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4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437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474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4240元)。 二、請提出被告購買柴油之送貨單及簽收單等單據影本供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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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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