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2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捷律師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及振成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丙○○及振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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