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20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及振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應繳裁 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丙○○及振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近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