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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2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及振成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丙○○及振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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