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44號
- 原告
- 大台中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告永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