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70號
- 原告
- 大台中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000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併提出被告祥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