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10號
- 原告
- 鏘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9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