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65號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㈡具狀查報被告目前之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另提出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