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7號
- 原告
- 湧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靈島企業有限公司、陳愛君即星晴飾品百貨專賣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73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被告精靈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陳愛君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