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31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暘利鋼鐵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甲○○最近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