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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李悌愷

  • 當事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31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暘利鋼鐵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甲○○最近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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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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