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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60號

給付電梯保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60號

原告
貴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電梯保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仲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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