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前列十一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 被告
- 史丹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丹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8551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