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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7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73號

原告
育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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