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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0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00號

原告
大呼過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8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略)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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