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夏一峯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大呼過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00號原 告 大呼過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8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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