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00號
- 原告
- 大呼過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8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略)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