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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夏一峯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大呼過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00號原   告 大呼過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8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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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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