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19號
- 原告
- 坤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贊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最近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