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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19號

原告
坤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贊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最近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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