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50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