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50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