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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0號

返還車牌及行照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0號

原告
廣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4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車牌及行照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上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暫先核定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號碼223-MG號,其目前營業牌照之市價(參原告提出之證物即兩造所訂立之計程車租送契約書第八條)價值、並提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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