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及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0號原 告 廣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4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車牌及行照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上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暫先核定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號碼223-MG號,其目前營業牌照之市價(參原告提出之證物即兩造所訂立之計程車租送契約書第八條)價值、並提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