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廣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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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車牌及行照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上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暫先核定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號碼223-MG號,其目前營業牌照之市價(參原告提出之證物即兩造所訂立之計程車租送契約書第八條)價值、並提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