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65號原 告 續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鎧鑫有限公司、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3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