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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6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65號

原告
續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鎧鑫有限公司、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3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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