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44號
- 原告
- 保順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原告與被告力得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6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具狀陳報被告力得美實業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
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