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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2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展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芊泰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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