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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林金灶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46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昕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2970 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3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已繳1000元,尚欠2970元)。 二、請具狀陳報下列資料或文件: (一)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363000元,則被告積欠原告未付工資之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資遣費金額及其計算式為何? (二)原告於民國 (下同)97年12月3日自被告公司離職,離職原因為何?若遭被告解僱,解僱原因為何?請提出離職相關資料影本供參。 (三)請提出原告離職前6個月即97年5月份至97年11月份薪資明細資料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供參。 (四)依原告訴狀固記載自98年1月5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惟遲延利息何以自「98年1月5日」起算,理由何在?請提出催告給付相關資料供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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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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