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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昕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2970 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3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已繳1000元,尚欠2970元)。

二、請具狀陳報下列資料或文件:

(一)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363000元,則被告積欠原告未付工資之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資遣費金額及其計算式為何?

(二)原告於民國 (下同)97年12月3日自被告公司離職,離職原因為何?若遭被告解僱,解僱原因為何?請提出離職相關資料影本供參。

(三)請提出原告離職前6個月即97年5月份至97年11月份薪資明細資料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供參。

(四)依原告訴狀固記載自98年1月5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惟遲延利息何以自「98年1月5日」起算,理由何在?請提出催告給付相關資料供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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