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95號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達金屬噴焊股份有限公司、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