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號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何銘潭即家樂福企業社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