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號
- 原告
-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何銘潭即家樂福企業社間
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22,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號
原告與被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何銘潭即家樂福企業社間
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22,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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