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號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何銘潭即家樂福企業社間

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22,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