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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陳添喜

  • 當事人
    凱威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69號原   告 凱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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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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