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69號原 告 凱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