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4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35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
二、依原告提出訴訟資料即部分請款單記載客戶名稱為「洪揚營造有限公司」,而「洪揚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究係何種關係,2者權利義務主體是否同一?
三、請提出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