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92號聲 請 人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4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35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54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 二、依原告提出訴訟資料即部分請款單記載客戶名稱為「洪揚營造有限公司」,而「洪揚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究係何種關係,2者權利義務主體是否同一? 三、請提出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