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5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17號
- 原告
- 筌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陸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395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歐陸發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1分。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