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48號
- 原告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
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與另名被告乙○○之最近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