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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鍾啟煒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48號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繳裁 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與另名被告乙○○之最近戶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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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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