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鍾啟煒
- 原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48號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繳裁 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與另名被告乙○○之最近戶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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