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03號原 告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800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