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豪麥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25號原 告 豪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想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53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3030元)。 二、請提出被告甲○○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2 段7號「2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件供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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