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85號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