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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85號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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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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