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67號原 告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返還物品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37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