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79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806元,應繳裁 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 (二)請原告具狀陳報:⒈系爭票據是經何人提示而遭退票、⒉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之法律關係、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備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