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1號原 告 加和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