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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柯崑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1號

原告
加和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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