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42號
- 原告
- 怡億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枚及新臺幣(下同)800元,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100,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具狀查報被告乙○○目前之住居所,並提出其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