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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124號

履行結算年資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24號

原告
涂智文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
被告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隆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結算年資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記載,應更正為「100年4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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