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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2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28號

上訴人
裕新電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笑芳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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