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28號
- 上訴人
- 裕新電機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連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笑芳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