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68號
上訴人即原 廖益樟
告
- 訴訟代理人
- 陳培霖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中科國際自動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即金聖益機械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娙鋆
- 訴訟代理人
- 游淞麟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宜律師
- 二巷2弄6號(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科國際自動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即金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1,4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