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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廣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呂明坤

原   告
藍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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