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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

原告
銘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啟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民俗村等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明被告台灣民俗村是法人或商號,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查明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補正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提出前2項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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