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
- 原告
- 銘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啟文
- 被告
- 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林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彰化縣花壇鄉○○村○○路360號,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施林足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