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救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18號
- 聲請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99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第一相對人「黃栓」;及於相對人之後,關於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丙○」。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