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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原告
鄭香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
複代理人
孫興啟
被告
樺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國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

      許桂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99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6年7月14日簽訂機械買賣契約書,由原告向被告買受如附表所示之食品包裝機械設備共16台,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以被告前積欠原告之借款債務3,720,000元抵扣500,000元為本件買賣之價款,且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勇仁公證在案。原告於買受系爭機械後,同意借由被告無償使用,惟並未訂有使用期限,經原告於99年5月25以台中法院郵局第1343號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無償借用契約,並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被告,自得請求返還系爭機械;詎被告仍遲未返還系爭機械予原告。爰依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返還原告。

㈡被告則以:對於系爭機械買賣契約書之真正,及被告已收受原告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存證信函等事實不爭執;惟被告雖有積欠原告3,720,000元之債務,但原告擔任負責人之隆太食品香料有限公司自97年1月1日起向被告公司租賃廠房及辦公室,約定每月租金為70,000元,租賃期間為3年,而包括水、電、瓦斯等支出在內之費用,兩造口頭上約定以被告積欠原告之借款按月扣抵,扣除租金後,原告對被告之債權不足支付買賣價金。被告可以將機器返還原告,但希望可以給一段時間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買賣價金為500,000元,並以被告前積欠原告之借款債務3,720,000元抵扣500,000元為本件買賣之價款,並於買受後,同意借由被告無償使用,惟並未訂有使用期限,經原告於99年5月25以台中法院郵局第1343號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無償借用契約,該信函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被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機械買賣契約書、公證書、郵局存證信函及送達收件回執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原告擔任負責人之隆太公司有向被告租賃廠房及辦公室,約定租金及其他費用扣抵被告積欠原告之債務後,原告對被告之債權不足支付買賣價金等語,然查系爭買賣契約為96年7月14日簽訂,被告所指租賃契約之期間則為自97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姑不論被告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未約定以被告積欠原告之前揭債務扣抵租金,縱有如被告所言,兩造是口頭約定以其積欠原告之前揭債務扣抵租金,然系爭買賣契約為96年7月14日簽訂,且已於契約書第2條約定以被告積欠原告之前揭債務抵扣買賣價金,其扣抵買賣價金之約定,亦早於扣抵租金之約定,且於兩造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時,即發生給付買賣價金之效力,不論兩造間有無以被告積欠原告之債務扣抵租金之約定,對於原告已經以被告積欠原告之債務扣抵而給付買賣價金事實,均不生影響,是被告所辯,尚非可採。

㈡按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464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兩造就如附表所示機械所定之使用借貸,既未約定期限,亦未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是貸與人即原告自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之機械;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送達被告為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後,被告自應將該借用物返還原告。是原告依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機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機械名稱      │型  號  │編    號    │廠     牌 │
├──┼───────┼────┼──────┼─────┤
│1.  │包裝機械      │JS10型  │980259      │忠山機械  │
├──┼───────┼────┼──────┼─────┤
│2.  │包裝機械      │JS10型  │679A        │忠山機械  │
├──┼───────┼────┼──────┼─────┤
│3.  │包裝機械      │JS10型  │980258      │忠山機械  │
├──┼───────┼────┼──────┼─────┤
│4.  │包裝機械      │JS10型  │980234      │忠山機械  │
├──┼───────┼────┼──────┼─────┤
│5.  │包裝機械      │JS10型  │S80         │忠山機械  │
├──┼───────┼────┼──────┼─────┤
│6.  │包裝機械      │JS10型  │91316       │忠山機械  │
├──┼───────┼────┼──────┼─────┤
│7.  │包裝機械      │JS10型  │679B        │忠山機械  │
├──┼───────┼────┼──────┼─────┤
│8.  │包裝機械      │JS10型  │002268      │忠山機械  │
├──┼───────┼────┼──────┼─────┤
│9.  │包裝機械      │JS32型  │005231      │忠山機械  │
├──┼───────┼────┼──────┼─────┤
│10. │包裝機械      │未載    │未載        │未載      │
│    │(棉紙茶包機)│        │            │          │
├──┼───────┼────┼──────┼─────┤
│11. │日期雷射印字機│未載    │未載        │未載      │
│    │組            │        │            │          │
├──┼───────┼────┼──────┼─────┤
│12. │上新電子秤    │未載    │未載        │未載      │
├──┼───────┼────┼──────┼─────┤
│13. │泰吉機械      │未載    │未載        │未載      │
│    │(攪拌機)    │        │            │          │
├──┼───────┼────┼──────┼─────┤
│14. │收縮模機械    │未載    │未載        │未載      │
├──┼───────┼────┼──────┼─────┤
│15. │全自動化包裝機│TY-701  │未載        │侑德包裝  │
│    │械            │        │            │機械      │
├──┼───────┼────┼──────┼─────┤
│16. │L型封口機     │LP500B  │0000000     │立捷立國際│
│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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