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 上訴人
- 樺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