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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26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63號

原告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梁
被告
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恩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恩喬 住同上」,應予更正為「蕭恩喬住同上 住台中市南屯區○○○路1018號6樓之1、陳稚鑫 住台中市○區○○路30號7樓之1、吳信宏 住台中市○○區○○路1段690號13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裁定亦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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